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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第三次通报了近期在人身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继今年1月份、5月份两次通报后,9月19日,银保监会第三次通报了近期在人身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15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通过前两次通报,大部分公司报备产品合规性有所提高,问题显著减少,但仍有部分产品报备材料出现明显错误,保险公司把关不严;仍有部分产品责任设计明显偏离险种定义,保险产品开发人员合规意识淡薄;仍有部分产品条款表述不符合消费者一般认知和保险行业惯例,易于引发纠纷。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与此前两次通报相比,近期人身险产品备案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

老问题仍然集中在产品材料报送、产品设计以及产品费率厘定环节。具体来看,在产品材料报送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漏报、少报材料。如平安养老某款疾病保险,产品变更涉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调整,但备案报送材料中缺少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泰康人寿某款重大疾病保险,未报送现金价值全表。二是报送材料内容出现错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某款疾病保险,产品参数调整办法中相关产品名称有误;鼎诚人寿某款医疗保险,产品备案系统报送的产品名称与条款名称不一致;中美联泰大都会某款医疗保险,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中所列举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列表与实际提交材料种类不一致。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如国华人寿、渤海人寿和恒安标准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在产品设计上,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国泰人寿某款定期寿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与定期寿险定义不符;国泰人寿某款护理保险,身故责任未明确限定为疾病身故,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德华安顾某款医疗保险,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与医疗保险定义不符。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昆仑健康某款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人保健康某款护理保险,该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三是免责约定不符合常理。如人保健康某款护理保险,条款中约定对细菌或病毒感染引发的保险事故免责。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上,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如国华人寿某款重大疾病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达到60%。二是健康服务费用占比超过监管规定。如华夏人寿某款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段健康管理服务成本超过保费10%,与监管规定要求不符。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如农银人寿某款年金保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四是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如瑞华保险某款医疗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再次发生,银保监会强调,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对照历次通报内容,引以为戒,主动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回溯的全流程管理,严格执行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加强产品内控管理,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力争做到未通报问题主动纠正,已通报问题绝不再犯。

另外,此次通报也提出了新问题,即产品条款约定与法规不符。如德华安顾某疾病保险,免责条款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情形下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对象约定不符合《保险法》要求。

除了产品问题外,此次银保监会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2017年各公司备案产品截至2018年年底的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相当数量的产品备案后并未销售,或者销量极低。中信保诚、大家人寿、天安人寿、渤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健康和上海人寿7家公司销量为零产品数量超过10个,平安健康、汇丰人寿、中信保诚、大家人寿、渤海人寿和泰康养老6家公司销量为零产品数量占比超过备案产品数量的30%。

“产品销量为零,不论是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计划,或者是消费者不认可所导致的,均表明公司产品策略不清晰,产品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开发效能低下。同时,也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对备案产品销售情况核查将成为常规工作,对低产能产品占比过高、未严格落实产品退出机制的公司,将持续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等措施,督促各公司提高产品研发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

关键词: 银保监会 人身险产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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