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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三季度偿付能力已达标 限薪等监管措施被解除

11月18日晚间,银保监官网发布公告称,正式解除因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足而对其采取的包括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这也意味着,长安责任保险的经营发展已全面恢复正常。

银保监会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在解除监管措施后,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和资本规划,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长达十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终于解除

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还得从2017年说起。2017年下半年,长安责任保险由于信保业务遭遇挫折,使得偿付能力不足。2018年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6.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2.3%;而到了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

此后,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一路向下。2019年一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2.65%;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222.27%。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5月,银保监会先后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高管限薪、强制增资扩股等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2019年1月,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随后,银保监会再次向其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公司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二是责令公司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但是,随着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的重新达标,监管决定解除上述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季度偿付能力已达标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达标的原因是增资。

2019年4月2日,长安责任保险召开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长安责任保险本次增资扩股将其注册资本从目前的人民币162154万元增至人民币325154万元,本次增资扩股募集资本金163000万元人民币,每股定价为1元人民币。

此次参与增资的两个股东分别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高投),其中国厚资产认购103000万元,增资后股权占比31.68%,蚌埠高投认购60000万元,增资后股权占比18.45%。增资后,长安责任保险的股东将从14家增至16家,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投将分别成为长安责任保险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由于其他14家股东均未参与增资,所以这14家的持股数量不变,但是持股比例被稀释。

8月份,银保监会已批复同意长安责任保险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长安责任保险表示,增资后,公司实际资本大幅增加,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到有效提升,并已满足法定监管要求,公司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风险得到较好化解。

三季度偿付能力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长安责任保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66.98%和83.49%。对于未来长安责任偿付能力的监管态度,长安责任保险在2019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指出,“公司将按照偿二代监管要求,认真检视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提升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长安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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