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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适时拓展和丰富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范围

由中国银保监会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上周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相较于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新《办法》的内容从30条增至106条,新增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

“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赋予其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朱俊生说。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高速发展,成为保险经营当中的一抹亮色,但也正是因为发展快速,导致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其中一些条款开始出现局限性,迫切需要修订。

据了解,为制定监管新规,银保监会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会同法规部、创新业务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

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办法》重新定义了“互联网保险”,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厘清了保险法人机构、第三方平台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界限等。

归纳来看,此次监管思路总结为六大内核:厘清把握互联网保险问题本质、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解析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疏堵结合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正面引导化解政策公平性、创新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

朱俊生表示,《办法》回应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信息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强化了对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投诉纠纷。

“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适时拓展和丰富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范围。”朱俊生表示,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同时,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兼业代理资质后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另外,朱俊生指出,此次新规适时地扩大了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

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就对互联网保险可以跨区域销售的险种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人身险方面只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财产险方面则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随着互联网保险实践的深入,一些险种被证明也可以很好地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风险管控,而《办法》就对这些新产品进行了吸纳,其主要集中于人身险方面。

对此,朱俊生表示,《办法》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渐进地放开了部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这将有效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既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特别是一些中小主体,有可能借助于互联网保险拓展业务,弥补机构布局方面的不足。

朱俊生表示,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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