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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加码 双边惩罚既往也咎

没有取得业务许可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要受到处罚,同时,持牌机构与不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平台合作,同样要受到处罚。近期,保险监管机构发布的几起处罚公告表明,其正在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力度,不仅第三方平台要确保合法经营,持牌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也要小心,否则将同样“罚你没商量”。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仍在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部分地方监管机构的相关通知,都在强调持牌、人员持证的重要性,第三方平台必须重新作出发展路径选择。

双边惩罚既往也咎

即使相关机构现在已经拥有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许可证,但在其尚未获得许可证时从事的保险业务,也同样逃不过监管部门的处罚。

1月14日,浙江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凡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凡声科技”)因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97.67万元,同时罚款97.67万元,为违法收入的1倍。

凡声科技是互联网保险平台多保鱼的运营主体,目前已经取得了全国保险经纪牌照,此次被处罚的事由发生在其尚未取得牌照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同时,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互联网保险平台受到处罚,也有保险经纪公司受到行政处罚。1月9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的处罚信息显示,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处罚款10万元,原因则是其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灵犀金融合作开展保险销售业务,而彼时灵犀金融并不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质。

具体来看,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由灵犀金融将有投保车险需求的客户信息提供给汇中保险经纪,汇中保险经纪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费后,以“技术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给灵犀金融。该项处罚针对的上述业务往来涉及保单690件,保费105.23万元,经纪费收入20.20万元,汇总保险经纪向灵犀金融支付技术服务费19.86万元。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汇中保险经纪处10万元罚款。”江苏银保监局表示。

在此之前的2019年5月6日,灵犀金融已经因未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被浙江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61.03万元,并处罚款61.03万元。

由此可见,保险监管部门正在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力度,处罚对象不仅包括互联网平台,也包括持牌机构,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必须谨慎查看其相应资质。

第三方平台路在何方?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高速发展,第三方平台和保险机构的合作也十分广泛,在推动保险的普及和创新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互联网保险投诉量连续增多。对此,银保监会已多次对《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其发展。最近一次征求意见是在今年1月初,主要征求保险中介机构的意见。上述《办法》延续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同时,该《办法》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全面加强保险机构“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

目前上述《办法》尚未正式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已经先行一步,其在去年10月份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有三“不得”,包括平台不得进行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销售行为,不得代收保费等。同时对销售人员管理、服务费支付等进行了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向第三方平台支付或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中,有不少是依托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的自媒体,其主要功能是通过比价、宣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形成流量,促进产品销售,平台的主要收入正是来自保险机构的佣金。随着监管政策的趋严并落地,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而言,基本只有两条出路,一是申请或者收购相关牌照,二是只进行纯粹的产品展示和说明,但在诸多限制条件下,这种表层合作估计难为其带来理想的盈利,平台必须重新作出发展路径选择。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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