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怎么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此种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通知主要对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予以了明确。首先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当未建缴存登记职工人数超过30人时,就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行为是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具体处罚基准上,当未建开设账户职工人数超过4人时,按照规定,就将被处以4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
第三种行为是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强调,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将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记者赵莹莹)
关键词: 职工,住房公积金